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履行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调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下称二级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对外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负有承办各级各类培训工作的职责,学校各教辅单位和职能部门负有推动和支持培训工作的职责。各单位承办培训工作业绩纳入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个人直接参与培训的工作量列入个人社会服务的绩点和绩效考核评定指标。
第三条 学校培训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化管理原则。学校对培训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培训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除学历教育外的、不颁发学校学历证书的对内、对外培训、技能鉴定考证及联合办学等项目。
2.统筹管理原则。学校对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下称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培训工作管理职能,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学校各教学单位安排一名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管理培训工作,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具体事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使培训项目成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点,提高学校培训事业自我发展能力。
4.程序规范原则。培训业务的开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培训管理规定,按分配原则审核盈亏状况及可行性,按激励原则奖励先进、处罚违规行为。
5.职业培训重点发展原则。结合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改革,将职业培训能力建设作为专业(群)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第二章 培训项目类别
第四条 为便于二级单位进行项目开发和管理,对学校培训项目作以下分类:
1.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是指向各级政府申报经评审批准办班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此类培训的管理应遵循上级专项规定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7〕2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2.社会职业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社会并按市场化运作,为社会各类人员的能力提升而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类项目。
3.公益类培训项目。是指面对社会、企业、社区的不收取培训费用的各类培训项目。
4.升学类培训项目。是指与其他高校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提升学历层次的培训项目,如自学考试相沟通办学、普通专升本培训等联合办学项目。此类培训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证,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定执行管理。
5.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是指国外(境外)学生参加学校汉语言教育或专业技能培训的项目,或与国外(境外)高校联合办学、不颁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证书的国际化合作办学项目。此类培训的管理应遵循国际教育学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6.技能鉴定项目。是指各种技能鉴定考证、行业考证,如全国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证等。其中,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单列,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定范畴内。每年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培训数据。
7.其它培训项目。上述项目未含的相关非学历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 学校与二级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校鼓励各二级教学单位利用自身优势承办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培训项目,为项目提供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授权的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范畴内各类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约;协调校内各单位,为培训业务提供相关支持;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培训业务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评价,总结项目得失,提供奖惩依据;负责二级单位培训等继续教育业务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财务部。财务部是学校培训工作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项目统一管理培训项目的创收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培训项目实际运作的二级教学单位。培训项目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方案制定、收支预算、合同拟订、项目实施等流程及实际操作工作;承办单位依据学校规定管理培训资金,在费用支出范畴内决定支出标准和金额,对培训过程、结果和盈亏负责。
第九条 支持单位。支持单位是指为培训项目开展过程提供支持的审计、人事、教务、实训、后勤、保卫、医疗等相关职能单位,各支持单位应按所属职能和管理权责为培训工作和项目运行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与校内教学工作和培训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可以承办各级各类培训。所承办的培训将纳入学校相关工作统计范畴,每年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培训数据。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教学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以学校名义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承接多层次、多类型培训项目。合同签订年限建议按一年一签,或按培训开展周期一期一签。原则上签约年限不超过三年。培训项目按举办方式分为独立举办和合作举办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独立举办的项目按以下流程立项,
1.培训立项流程
(1)培训项目可行性分析。承办单位在培训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填写《培训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申请表》,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签名盖章。
(2)根据信息平台程序提起申报流程。经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审核,经学校培训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流程走完后视为通过立项。
(3)培训场地申请。项目立项后,在校内举办的培训,应在信息平台中履行培训场地申请手续。
2.合同签订流程
(1)培训合同送审与签订。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项目立项后,承办单位与合作单位洽谈具体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拟定合作合同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起合同审批流程。合同一式四份,学校和合作单位各持两份。学校一份送校党政办档案室留存,一份送财务部做财务结算,继续教育学院和承办单位持复印件存档。
(2)独立举办的培训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后则可进行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经立项批准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除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名义签订。联合举办的培训项目,合作合同必须明确:
(1)严禁委托合作单位进行代理招生;
(2)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3)严禁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
(4)明确约定学员管理和安全事故责任等事项、明确意识形态防控方面双方责任;
二级单位不得以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培训合同,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培训点举办培训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培训项目。
第五章 培训项目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协议签订后,项目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1.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承办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需要,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日程、师资来源、教学场地、住宿交通安排等,还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与外单位合作项目,须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和经费预算。
2.申请培训项目开班。承办单位须于培训项目开班10个工作日前,填写《培训开班申请表》,包含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招生简章、收费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收费会同财务部、招生宣传会同组织宣传统战部、场地会同教务部、住宿会同后勤部)审核同意后执行。校内办班的按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备案。
3.实施具体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培训日程开展培训,负责培训过程的全方位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不定时抽查。
4.发放培训证书。按本规定第九章“证书颁发”相关条款执行。
5.项目验收备案。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承办单位提交《培训/考证项目验收备案表》,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按本规定的第八章“质量管理和评估”相关条款执行。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办理一次验收备案手续。
6.项目费用结算。项目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一个月内,承办单位凭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的《项目验收备案表》到财务部办理项目费用复核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办理一次项目费用复核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原则上不能组织与本单位专业或业务无关的培训项目,涉及跨专业和部门业务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为其它单位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学校教辅单位和职能部门原则上不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引进的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项目内容统筹调配具体承办单位。各单位协助承办单位启动培训项目,按规定获得项目引进奖励3%。
第十六条 培训班人数较多的,应该编成多个班,每个班人数以不多于50人为宜(根据教学要求而定)。每个班必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学组织和生活管理。住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住宿时间超过3个月的,承办单位须安排专人入住学员宿舍,以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 在校内办班的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在学校信息平台中“校内大型活动申报”提起申请,向保卫部备案并提供培训学员名单。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前提下进行。
第十九条 培训招生简章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作虚假、违规、无保障的承诺。招生简章包含但不限于宣传册、宣传网页(网站)、收费标准(分别列明培训费、考证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培训计划等,内容形式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宣传文件规定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严禁打着“面试生” “超前生” “进修生”等幌子违规招生,举办脱产、变相脱产或“先上车,后买票”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第六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业务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由财务部在承办单位名下设专项进行核算与管理,承办单位对培训项目的收支平衡负责,当某一培训项目出现承办单位所得不足以开支项目费用情况,超出部分按开支范围在其相应的创收奖励基金、业务发展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依法依规,经成本核算后制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面向校内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由学校财务部开具规范票据,不得以任何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等名义,用非正规的收据票据收费,承办单位不得截留任何收入和坐支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的分配比例
1.社会职业培训项目
(1)各单位独立举办的培训项目:
在校内办班的,学校占25%,校内承办单位占75%。
在校外办班的,学校占15%,校内承办单位占85%。
(2)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扣除代收代支费用):
类别序号 |
办学场地资源 |
办学费用 (含课酬) |
校外分配比例 |
校内分配比例 |
学校所得 (不低于) |
合作方所得 (不高于) |
学校 管理费 占比 |
承办单位 项目经费占比 |
1 |
学校提供 |
校方支付 |
70% |
30% |
20% |
80% |
2 |
合作方支付 |
30% |
70% |
40% |
60% |
3 |
共同提供 |
校方支付 |
65% |
35% |
20% |
80% |
4 |
合作方支付 |
25% |
75% |
40% |
60% |
5 |
校外举办 |
校方支付 |
60% |
40% |
20% |
80% |
6 |
合作方支付 |
20% |
80% |
40% |
60% |
双方所得比例是以扣除食宿、考证及报名费等代收代支费用后进行测算控制。本表分配方案是基本方案,具体合作项目存在比本表复杂的任务分工和费用承担情况的,应根据项目情况与合作方协商相应的分配方案。
特殊合作项目的分配比例,由承办单位提出分配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如合作项目有培育期的,则培育期学校所得部分可相应调整,项目培养期不应超过合作期限的三分之一。
(3)培训成本确实较高的项目可适当下调学校管理费的占比,由承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含项目费用测算和调整理由),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控制在10%以内,下调幅度超过10%或特殊项目,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其他培训服务类项目
(1)考证类项目:原则上由学校收费,按收入总额分配,学校占25-30%,承办单位占70-75%(负责成本支出)。承办单位对考证项目进行盈亏核算,各单项项目按实际产生的人员费用及其他成本支出进行开支,每年结算一次,结余资金转入承办单位名下创收奖励基金。
(2)升学培训类项目:根据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管理
1.学校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税金、场地、设施、水电等消耗的补偿,项目管理支出和引进奖励。按项目学校收入总额提取5%作为社会培训管理基金专项。
2.承办单位收入。承办单位收入总额的3%作为项目引进奖励,80%属人员经费,17%为项目办学费用。人员经费的发放不能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兼顾相关推动和支持此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
3.为鼓励承办单位及所属教职工积极性,由财务部在承办单位名下设立创收奖励基金和业务发展基金专项。创收项目结算后的人员经费部分结余资金部分划至创收奖励基金账目,办学费用的结余资金部分划至业务发展基金账目,进行专项管理。创收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本单位工作有贡献的人员或补充人员经费,业务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单位业务发展所需的交通费、人员培训费、差旅费、广告费、设备购置费,以及用于补充教学、办公经费。
4.为做好培训项目管理,按项目由财务部从学校收入总额提取5%设立社会培训管理基金专项,用于培训项目统筹管理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项目财务管理、薪酬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评估人员酬金,以及业务管理所需的交通费、人员培训费、差旅费、广告费、设备购置费和培训评优评先奖励费等,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核准。
5.培训项目的收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要求。
6.财务部按相关二级单位培训项目分类设置专项进行核算,做到收支清晰、核算准确。
第七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开支范围。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8〕2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7〕27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和项目验收要求进行开支;
其他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参考以上文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师资费用: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班级管理费用:
(1)班主任费:是指培训项目按上级要求必须配备班主任所产生的班主任酬金。
(2)劳务费:是指培训项目开展前、中、后期发生的必要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涉及后勤、人事、财务等支持部门人员的费用)
3.后勤保障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场地设备费:是指用于项目需要的会议室、教室、实训室、运动场所等场地费用或租金,以及设备租赁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等支出。
(4)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5)交通费:是指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4.其他费用
(1)专家费:是指培训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承办单位聘请的专家进行方案研制、质量评估、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2)其他费用还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证书费、宣传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支出标准。培训支出的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文的规定。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课酬标准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人〔2020〕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的课酬标准参考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讲课费(校外人员的课酬为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余为一般人员,一般人员讲课费用每学时不超过300元;承担助教工作的,根据本人职称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1/2计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为多班次合班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按以下课酬标准:大型企业(厅级)负责人对应教授级,大型企业部门负责人(处级、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和外籍专家对应副教授级;校外单位正处级、副处级(含高职院校正处级、副处级)人员可分别对应正高、副高类别标准;其他聘请的授课人员对应一般人员级别。
3.确有特殊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可适当提高授课老师的课酬标准,但必须控制在本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劳务费标准。校内专任教师参与非授课培训工作,以及校内行政、教辅人员非常规工作时间参与非授课培训工作的,可在下列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发放劳务费用;校内行政、教辅人员在常规工作时间参与非授课培训工作的,在下列规定标准范围内折半计算劳务费。
1.项目负责人可从承办单位收入中提取1-3%作为劳务费,总额不超过3万。
2.正高职称(校级领导)不超过1000元/天,副高职称(二级单位负责人)不超过800元/天;一般人员不超过600元/天;勤务人员不超过400元/天,计算天数最多不超过项目培训天数。培训天数为一天的项目,班主任酬金不超过300元/项;培训天数超过一天的项目班主任酬金不超过600元/项,一人同时段担任多个培训班或重复时间段的班主任的,不得重复计酬。
3.考证劳务费发放标准参考《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人〔2020〕383号)规定执行。
4.学生勤工俭学酬金。学生勤工俭学酬金补助费按上级部门规定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培训相关人员因培训工作需要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粤财行〔2017〕260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号)和《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述标准是培训工作人员费用开支、酬金发放的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承办单位应综合考虑培训成本核算、项目层次等情况,在“以收定支”原则基础上,确定参与不同项目的各类人员的实际酬金具体费用标准,并按实际工作量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 公益性培训项目产生的讲课费及工作人员劳务费及项目运作费用,将另行制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益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未拟定前参考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培训项目的酬金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则参照依据有关文件或实际情况,由承办单位出具方案,经继续教育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质量管理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建学校培训课程库及培训师资库,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及社会培训需求情况建立本学院培训课程库以及培训师资库,建设培训基地和拓展培训实训基地,研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线上、线下职业培训课程,培养精品培训项目。
第三十三条 培训项目的验收备案
1.创收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承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培训总结报告及以下佐证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
(1)日程安排表或课程表;(2)学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3)教材清单;(4)学员照片和授课现场照片;(5)学员评价信息反馈数据分析;(6)考试或考核结果;(7)师资材料;(8)培训劳务费发放分配表;
《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和承办单位存档。
2.公益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承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公益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及以下佐证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
(1)课程表;(2)学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3)学员照片和授课现场照片;(4)授课课件。
《公益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承办单位存档。
第三十四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二级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本单位上一年的培训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的培训工作计划。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教学单位(包括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半年的培训数据,并提交《社会培训统计表》,以及根据学校要求提交各种高基、中基及年报报表等。
第九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五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培训结业名册》,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统一发放相关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颁发。
第十章 激励及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学校培训业务的发展,学校制定多层次激励政策,鼓励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积极拓展学校培训业务,具体包括项目引进、培训创收奖励。其中,根据上级文件无需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基数的部分可以奖金形式发放至个人。
1.项目引进奖励
(1)承办单位从收入中提取3%作为项目引进的奖励基金,作为项目引进奖励专项经费,如没有引进奖励支出,该款项纳入承办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
(2)项目引进成功立项并开班的,在项目完成并结算后,项目引进单位填报《培训创收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由项目承办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实确定。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在承办单位的项目管理费专项中划拨;属单位引进的,奖金划至该单位奖励基金;属个人引进的,奖金按规定发给个人。
(3)学校的校级领导、继续教育学院正副职不参与项目引进奖励;二级单位引进的由本单位承办的项目,其正副职的项目引进奖励,由创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计算一次引进奖励。
2.承办单位人员培训创收奖励。承办单位人员培训创收奖励在承办单位奖励基金中开支。由二级单位确定奖励方案,并按相关财务程序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教师参与培训项目工作量纳入学校“双师”素质教师建设工程。教师为企业员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同于企业工作经历,可列为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工作量。学校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培训项目,培训工作量计核后的实际课时(计核方法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计入本校教师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工作量。
培训工作量按每个培训项目集中面授的实际工作培训学时数(8学时/天)计算。核定工作归口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由承办单位统计教师培训工作量结果,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在培训项目创收所获奖励性酬金(不含讲课费)需收回至学校培训管理专项基金。
1.在学校年度考核中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2.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单位通报批评、暂停培训项目的办班、取消承办培训项目立项资格、取消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的处罚:
1.不按本规定或相关要求提交项目资料或培训业务统计数据的;
2.因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因素损害学校声誉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后,学校除按上述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外,还给予扣除承办单位该培训项目的全部收入的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项目的;
2.虽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但以个人承包或转包的;
3.因招生宣传不实事求是、乱承诺等遭到投诉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使用非法收据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或学校相关廉政制度、财务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校内现行其它文件若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申请表
2.培训开班申请表
3.培训或考证创收项目验收备案表
4.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表
5.培训创收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