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校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省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制管理原则。学校对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学校是省级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及项目建设团队是校级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2.(二)统筹管理原则。学校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各级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相关二级单位按职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
3.(三)规范管理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对项目建设的保障及管理机制,规范管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支持项目团队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含国家级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省级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以下简称“省级项目”)、校级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校级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终身学习制度建设任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任务、自学考试改革创新任务、非学历教育改革创新任务、三教统筹协同创新任务等。
(一)国家级项目
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到教育部获奖或立项(认定)的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视为国家级项目。
(二)省级项目
分为建设类项目、认定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认定类项目发文后即获得相关荣誉称号,是对建设成效的认可。
1.建设类项目
(1)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含:终身教育品牌课程建设项目、品牌社区学习中心建设项目、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终身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在建的省继续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实践应用试点项目、职业培训典型项目、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优质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社区教育示范基地、老年大学示范校、优质资源进社区项目、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实践项目、技能培训资源包等;
(2)根据形势的需要,省教育厅发文立项建设的新增继续教育类其他项目。
2. 2.认定类项目。含全民(百姓)学习之星、终身教育(学习)品牌项目等,具体名称以申报年度通知文件规定为准。
(三)校级项目
校级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建设期为一年。
1.校级社区教育服务项目。含:校级示范性社区教育基地项目、校级社区教育服务品牌项目、校级社区教育课程项目。
2.根据政策变化,增设的其他与省级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相对应项目。
3.省级项目校内遴选申报,需以校级相关项目建设且完成结项为申报前提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做好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立项、检查及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按项目规划及立项建设情况进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项目资金预算调整;
(四)统筹申报配套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管理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五)组织对省级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六)组织省级、校级项目验收及受省教育厅委托的省级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团队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申报书和任务书等)。省级项目按要求按时提交开题报告书及参加开题报告论证答辩;
(二)组织本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省级项目按要求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撰写项目管理报告及参加中期检查论证答辩;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五)建设期满,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申请验收。
第六条 相关二级单位职责
(一)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培育申报、审查把关、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可视情况为推进项目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省级项目的校内遴选及申报材料上报工作,负责校级项目遴选及立项建设工作。国家级项目由省级项目遴选产生,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节 省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建设
省级项目按照省教育厅申报文件开展遴选,立项程序如下:
1.有申报意向的教职工(团队)申报;
2.申报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推荐;
3.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
4.继续教育学院推送参与省级遴选,待省教育厅立项通知发布后即视为立项。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开题
(一)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在省级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后,组织专家进行开题论证,其项目研究预期成果、承诺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原申报书。开题论证通过后,项目按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开题论证不通过的,按程序撤销立项。
(二)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目团队开题论证不得调整项目名称、项目研究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含排序)。
第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
省级项目实施期间,继续教育学院按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条 项目信息变更调整
项目实施期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项目信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项目负责人具体理由,由继续教育学院报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职称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并实际主持项目建设工作。调整项目负责人,最迟应在项目到期半年前提出。
(二)项目组成员调整包括增减成员、成员排序调整,仅可调整一次,最迟应在项目到期半年前调整;成员调整,须项目组各成员知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完成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一)省级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承诺建设资金不到位;
2.材料弄虚作假;
3.项目负责人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师德失范行为;
4.违反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因学术不端或师德失范行为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公布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因其他原因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公布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二)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可延期继续开展项目建设,仅可延期一年。到期后须再次接受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或不参加验收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节 校级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建设
校级社区教育项目按照申报条件每年度组织遴选一次,经学校审批后发文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开题
自立项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校级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按计划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校级项目是年度项目,不组织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信息调整
校级项目主要内容、成果、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整,如确实无法完成,可在结项时提出不参加结项论证申请,视为放弃项目;如确需调整成员的,须项目组各成员知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交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备案。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一)校级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材料弄虚作假;
2.过程管理等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
3.项目负责人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师德失范行为。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延期建设及验收,撤销该项目校级立项,取消校内经费资助资格,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一年内申请同类项目资格。
(二)专家验收通过的项目,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资助经费比率为1.2:1:0.8。
3. (三)校级项目验收通过结项后,由学校发文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所有经费开支按照学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支付按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和手续办理。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省级、校级项目均按年度作经费预算配套,按建设时长平均下拨每年预算额度。未使用完毕的,当年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类项目校内建设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建设类)校内建设经费资助标准为:2万元/项目。经省教育厅遴选推荐到教育部获奖或立项(认定)的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视为国家级项目。
(二)省级项目(建设类)建设周期2年。
1.基地类项目校内建设经费资助标准为:2万元/项目。含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县级)、老年大学示范校、品牌社区学习中心建设项目(县域以上含县域)等基地、县域社区学习中心(包括典型案例和品牌课程)。
2.重点研究项目校内建设经费资助标准为:2万元/项目。立项文件标注为重点建设的项目。
3.其他项目校内建设经费资助标准为:1万元/项目。含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实践应用试点项目、职业培训典型项目、优质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县级以下)、优质资源进社区项目、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实践项目、技能培训资源包等;终身教育品牌课程建设项目、品牌社区学习中心建设项目(县域以下)、终身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
(三)校级项目建设周期1年。
1.校级示范性社区教育基地项目、校级社区教育课程项目,资助标准为0.3万元/项目。
2.校级社区教育服务品牌活动项目,资助标准为0.2万元/项目。
3.其他新增项目,比照基地、课程类0.3万元/项目、活动类0.2万元/项目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校内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为完成“继续教育质量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业务费、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费。指为完成继续教育质量工程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印刷出版费、快递费、交通费(个人公共交通、集体活动租车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场地、设备等)所产生的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二)购置费。指为完成继续教育质量工程任务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信息网络、软件、应用开发等支出,经费不可用于购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三)其他费用。指为完成继续教育质量工程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培训课酬、学生助学金等其他支出。
1.培训课酬。根据学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培训课酬标准发放。
2.学生助学酬金。根据上级部门规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及支持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团队积极寻求校企合作、校社合作,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扩大学校社会服务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