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和个人教学成果奖励,调动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第64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有校级及以上立项教改项目为依托,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成果主持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人在教学成果奖申报中,只能主持一项成果。此外,至多参加一项且不得作为前三参与其它成果申报。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评审当年的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室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成果总结,同时提交成果支撑材料。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得参加评审和投票工作。
(五)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周内提出,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六)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在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具体按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规定要求执行。
(七)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受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条件不符合的可空缺。
(二)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一项依据。
(三)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向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如日后发现其内容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校级教学成果奖金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
(五)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成果奖,除教指委的奖励之外,特等奖奖励3万元,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除省里的奖励之外,特等奖奖励4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七)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除国家的奖励之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
(八)教学成果奖奖金由成果主持人按各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0〕3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