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学校与政府部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以下统称共建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基地在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其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通过建设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政行企联合建立人才培养新机制,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共建基地的遴选、确立须符合学校的服务面向和办学定位,且能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开展多种形式综合实践教学,具有健全共享机制,能够接纳其它相关专业学生。基地共建遴选优先支持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大中型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基地只能依托一个共建单位。依托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且组织机构健全,遵纪守法,生产运行正常,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基地支撑专业对口。
第三章 基地建设规范
第七条 基地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基地的共建,校企双方应以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方式予以确立。共建基地合作协议书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与基地共建单位联合签署。
(二)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审批。
(三)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决定是否延续合作。
第八条 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运行有保障。
第九条 基地须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且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和实践教学设备。
第十条 基地共建双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校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校企共同制定和实施校外实践教学方案,协同推动校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共同组成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实践教学指导到位,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2.实习、实践过程中,校方负责对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企业相关安全制度、保密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
3.按相关要求及程序聘请企业业务能手作为专业教学校外兼职教师,参与专业教学、教研和教改活动。
(二)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校企共同制定和实施校外实践教学方案,协同推动校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共同组成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
2.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对参与实践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3.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开展实训教学活动,承接、承办相关社会项目。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执行。二级学院与共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共建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地应充分保障实践教学开展期间师生的安全。实践教学开展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实践活动,并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基地运行成效、影响力、创新等因素,推荐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优秀基地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遴选。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运行进行检查、评估和实地指导。对未按要求和计划运行的基地,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建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