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师生员工:
现公开征求对《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建“无烟校园”规定》的意见,请于2010年5月7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方芳的邮箱:fangf@gtcfla.net。
附件: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建“无烟校园”规定(征求意见稿)
院长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建“无烟校园”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将我院创建成“无烟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创建“无烟校园”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教育,鼓励自觉戒烟,提倡师生员工人人不吸烟,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无烟校园”。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教学楼、实训室、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场所;
(二)办公楼、会议室、报告厅、档案室等办公场所;
(三)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
(四)楼道、卫生间、电梯等公用区域;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校园管理中心)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创建“无烟校园”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条幅等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了解本规定的要求;后勤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制作、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在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工岗前教育中,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创建无烟校园”的教育,使学生、教职工了解并自觉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对拟接收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在试用期内违反本规定的不得接收。
第八条 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列为考评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凡违反本规定的,不得参评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向有吸烟行为的学生提供任何贷款、困难补助和奖学金。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爱国卫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