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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1
点击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应在2010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财务处为方便我院年所得12万以上教职工办理纳税申报,经与税务所协商,可由财务处代理申报。请年所得12万以上的教职工于3月20日之前把本人签名的申报表(财务处网页下载)交到财务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的,由个人自行到税务部门(天河区水荫路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
咨询电话:38458152。
财务处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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