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美育名教师工作室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行动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美育浸润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培育打造美育名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美育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育名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围绕先进的美育教育理念和思想,以名教师为主持人和成员,以打造美育教师成长发展平台、美育教学研究攻关平台、美育教学改革示范平台为目标的新型工作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设工作室主持人1人、工作室成员6-8人(含美育教师4-6人、行业企业能工巧匠2人)。
第四条 工作室主持人所在专业条件
工作室主持人所在专业应为省级以上品牌专业、示范专业、重点专业、高水平专业群内专业。工作室主持人所在专业或任教专业为音乐、美术、书法、舞蹈、影视、摄影、设计、文学等相关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工作室主持人条件
(一)政治素养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高尚,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成熟的教学理念,在学校美育教学与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教学效果好。
(二)资历条件
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全职或兼职从事美育相关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身心健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3年,原则上现任校级领导不参评。
(三)教科研能力
近五年内取得较好教科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以上:
1.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成员参与国家级教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五);
2.获得省级以上美育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一等奖,或美育相关案例入选省级以上案例(排名前三);
3.开发美育相关新产品、新工艺并获得专利2项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以上;
5.获批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排名前三),或入选省级课程思政示范团队(排名前三);
6.指导学生参加美育相关比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7.指导学生获得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8.公开发表学科研究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9.主持策划省级以上展览,或创作的艺术作品获官方主办比赛、主要行业协会主办重要活动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五)。
(四)参与美育平台建设情况
积极参加美育相关平台建设,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全国或全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项目组成员;
2.全国或全省美育浸润行动计划高校项目组成员;
3.全省高雅艺术进校园演出高校项目组成员;
4.参与省教育厅美育相关工作(评审、调研等)2次以上;
5.在合法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职教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专业、行业社会组织)等机构任职;
6.担任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赛裁判或专家组成员;
7.作为项目负责人,与政府机构、协会、企业签订美育相关合作协议。
(五)有指导中青年教师成长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能力。
(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3年的下列校内人员,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审核确认,可不受本条“资历条件”“教科研能力”“参与美育平台建设情况”条件限制,直接聘为工作室主持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教育部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
(七)下列人员可优先推荐:“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广东省技术能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东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八)已担任校内其他工作室主持人且在建设期内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工作室校内成员条件
工作室校内成员所在或任教专业应与主持人所在专业相同或类似,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
(二)从事美育相关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参加过省级以上美育相关教育教学研修培训,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示范能力。
第三章 申报、遴选程序
第七条 工作室主持人经个人申报及二级学院(部)推荐后由学校按程序遴选产生。工作室成员由主持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安排或主持人遴选。
第八条 工作室主持人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二级学院(部)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
(二)二级学院(部)推荐。各二级学院(部)组成推荐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部)领导代表、教学委员会委员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正高级职称教师代表、专业带头人代表等组成,小组人数为5-9人且为奇数。推荐工作小组对照“第五条 工作室主持人条件”审核申报人材料、审定申报资格,若符合资格的申报人数超过二级学院(部)推荐指标数,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遴选推荐。
(三)职能部门复核。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复核申报材料。
(四)组织评审。人力资源部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需回避的人员不可担任专家),遴选主持人入选名单。通过评审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天。
(五)发文公布。公布主持人入选名单,人力资源部与主持人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四章 工作室任务
第九条 工作室在主持人主导下,在建设周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工作室建设。以深化美育教学改革为中心,明确工作目标和研究方向,重点抓好工作室制度与团队文化建设、美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工作经验交流与优秀成果展示、艺术实践活动等,积极参与学校、二级学院(部)重点工作,在学校美育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促进团队专业能力提升。通过开展专项调研、申报专项课题、参与学术会议、搭建优质课程、撰写科研论文与教材等形式,加强对团队教师艺术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等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团队教师个人专业水平,培养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的美育名师队伍。
(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通过集中研讨、听课评课、交流调研等方式,深化美育教学改革,提高美育课堂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美育教育教学资源。
(四)开展美育相关研究。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和美育工作需要,围绕立德树人、美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教师发展、技术开发与革新等开展研究,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五项:
1.获得省级以上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1项以上;
2.获得美育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省级二等奖以上;
3.立项美育相关省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1项以上;
4.立项美育相关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5.获得美育相关校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6.获得美育相关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7.获得美育相关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8.主持美育相关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5万元以上;
9.公开发表美育相关教科研论文6篇以上;
10.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美育相关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以上;
11.指导学生参加美育相关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12.担任校级以上美育相关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课程、一流核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负责人;
13.担任校级以上大学生校外美育相关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负责人。
以上相关业绩成果的署名单位均需为我校。
(五)定期开展教学成果展示与交流。每年组织或参与校内外美育教学工作研修或交流活动,包括艺术展演、音乐会、美展、书画展、学术报告会、学术会议、竞赛等,交流美育教学经验,学习、借鉴、推广优质教学成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工作室建设期期满时,人力资源部联合二级学院(部)等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程序为:人力资源部发布期满考核通知;工作室主持人根据第九条所列任务,汇总工作室任务完成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期满考核材料;二级学院(部)审核期满考核材料并出具考核结果建议;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完成第九条规定任务的,评定为合格;未完成规定任务的,评定为不合格。完成规定任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一)工作室主持人或成员获得学校“登峰计划”奖励的;
(二)完成第九条第(四)项中的8项以上任务。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室,其主持人在新一轮美育名教师工作室遴选中可不经评审直接认定。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室自动撤销,其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一轮美育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工作室主持人遴选与考核,教务部负责指导美育教学改革、美育课程建设、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等,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美育相关科研成果申报与管理,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工作室教师培训支持,二级学院(部)负责工作室的具体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每次立项不超过5个,建设周期、工作室主持人聘期一般为3年,建设周期、聘期从学校发文之日起算。学校提供工作室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工作室每年3万元,工作室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印刷版面费等,经费支出需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规定。二级学院(部)为工作室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等必要支持。
第十五条 工作室建设期内,工作室主持人不予更换,工作室成员可按程序申请更换。
第十六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解聘工作室主持人,并取消工作室称号:
(一)工作室成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工作室出现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行为的;
(三)工作室主持人因身体原因、辞职、工作变动等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十七条 建设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室主持人可申请更换工作室成员:
(一)不服从工作室工作安排的;
(二)因身体原因、辞职、工作变动等无法正常履职的。
申请更换工作室成员的程序为:工作室主持人提交更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并出具意见;人力资源部复核,对复核通过的,更新其工作室成员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将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室主持人申报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美育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申报书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美育名教师工作室成员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