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专业维度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维度常态化质量保证机制,促进专业(群)发展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区域和产业经济的实际需求,实现专业的动态发展,持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学校评估改革方案〉的通知》(教督〔2023〕2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评〔2022〕542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维度诊改以落实学校年度诊改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通过持续推进对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标准实施的专业监测预警和专业诊断改进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内部质量监督控制运行体系,实现学校内部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形成高质量发展的专业(群)生态化管理、激活创新活力。
第三条 参与专业诊断与改进的范围为教学管理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专业(群)负责人和相关专任教师。
第四条 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依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对接产业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对现有专业(群)进行梳理,调整和优化专业(群)结构,促进专业(群)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形成学校专业(群)建设与优化方案,借助教学诊断与改进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持续规范的诊断与改进,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专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专业维度常态化质量保证机制,促进学校专业群的构建和发展、专业(群)教学标准的建设和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诊改组织与建设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各二级教学单位专业维度目标建设规划、标准制定、制度体系完善、质量诊改运行等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置教学质量保证小组,组长由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配备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推动二级教学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配合各二级教学单位质量保证小组下设的专业诊改专项工作组推动专业维度的诊改运行工作。
第七条 专业维度诊改运行的主体是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专业(群)负责人,进行专业诊改,建立“8”字形【目标-标准-计划-组织-实施(监测-预警-改进)-诊断-激励-学习-创新-改进】教学质量改进螺旋提升机制。
第八条 专业维度诊改周期指专业诊改的规划年限。各专业(群)负责人在诊改周期内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阶段诊改和常态化诊改。阶段诊改指自然年或学年,对阶段工作任务进行诊断。常态诊改指诊断阶段内对计划、组织、实施三项内容进行的常态化监测、预警和改进,保证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 专业诊改运行
第九条 构建专业发展规划。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规划,编制专业(群)发展规划。
第十条 制订发展标准。依据学校专业(群)发展规划,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切实推进跨学院、跨专业(群)协同教学,打造现代专业集群升级教学资源共享的专业(群)教学体系,建设一批行业认可、国际认可的专业(群)教学标准。各二级教学单位聚焦专业发展的“专业基本情况(职业面向与职业发展路径、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教学软硬件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结构、教师发展方向、教师团队建设成效)、人才培养成效(招生专业计划完成率和报到率、就业率、就业竞争力、专业学生就业相关度、学生满意度)、科研和社会服务(教科研成果、产教融合、社会培训或1+X证书等社会性服务及社会影响)、国际化合作(联合办学、标准制定辐射、国际化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省级及以上)”等维度,形成专业(群)发展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群)负责人依据学校专业建设目标,结合专业(群)发展需要与专业动态预警机制,制订本单位明确、可监测的专业(群)中长期发展目标,并制定年度专业发展目标,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和制定。
第十二条 专业(群)负责人根据发展目标制订可行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工作的过程、成效等佐证材料汇总备案。教务部联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外部诊断与评价,各专业(群)根据外部诊断与评价结果进行自我诊断和原因分析,由教学单位负责人作出诊断结论,专业(群)负责人根据诊断结论制订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诊改周期工作计划。
第四章 诊断考核与问责
第十三条 专业诊断与改进实施及考核借助教学诊断与改进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各专业(群)负责人针对专业诊改工作职责和专业目标及标准,进行对标考核,确保考核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 专业(群)负责人是专业诊改第一责任人,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是专业(群)诊改方面责任领导;专业诊断与改进面向各二级教学单位所有诊改专业(群),其年度诊断与改进结果与年度考核、岗位晋级及岗位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标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对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责任人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