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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后〔2025〕219号)

发布日期:2025-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后勤部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其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后勤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监管、责任明确、科学管理、服务师生、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以预防理念为核心,构建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体系;严格明确学校管理层、食堂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综合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始终以师生需求和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完善食品质量与服务,建立师生意见反馈及改进机制;制定详细且具有实操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处置,全方位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对高校食堂承包经营资格的准入要求,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履行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食堂只为学校的师生员工提供膳食服务,除非得到后勤部的批准外,禁止配送销售外卖食品,禁止为其它餐饮单位提供生产加工场所,禁止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加工生产经营,禁止进行非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食堂和食堂承包企业在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活动,食堂承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及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采购、存储、加工、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日常管理等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到医院进行从事食品行业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堂经营者应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相关健康档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人员健康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经营者还应对从业人员按不同岗位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保证每位从业人员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由食堂经营者组织进行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培训课件、考核成绩等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产生不良气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蝇蚊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用于除虫灭害药品和物品应有专人专橱保管存放,并远离食品存放;废弃的食用油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污水和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及工具、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并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种设施、设备或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设施、设备或工具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留样的要求:学校食堂每餐的食品都应留样;每种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标识,在0-10℃条件下于专用留样冰箱内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按规范填写留样记录。

第十三条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一切非本食堂从业人员进入本食堂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提供给师生员工自行添加的食品或添加剂需要有人员看管;食堂要有防投毒意识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食堂经营者要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和加工操作,建立和完善索票索证制度,规范食品粗加工、切配和烹饪加工制作过程,严格执行专用功能间(区域)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出入库台账。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经营者要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餐饮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存放和保洁,确保餐饮用具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同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监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食堂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各级负责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校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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